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井点建设水源井封闭建筑物,安装井盖、防盗门、报警监控装置等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专人看护。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