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对供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发现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水源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