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严格监督、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依法履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