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上位法已经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水管网提供用户使用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