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旗县区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部门联动和执法协作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的补给区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