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饮用水水源水质未达到标准的,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或者采取安装净水设施等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