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