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