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鼓励和引导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农牧户对畜禽粪污采取沼气发酵、堆肥还田、村企联合有机肥生产等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农牧户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