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