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