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

饮用水水源流域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者应当采用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新技术,安全、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