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建设专项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供水规划和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