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市、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建设专项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供水规划和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