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新建产生排放单位和收集加工单位,应当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提交项目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资料。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原有的产生排放单位,限期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设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