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新建产生排放单位和收集加工单位,应当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提交项目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资料。

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原有的产生排放单位,限期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