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产生排放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期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去向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有关情况,申报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二)使用标有"废弃食用油脂"字样的容器存放废弃食用油脂,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采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处理设施有效地将油水分离;

(四)产生排放的含油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污水处理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