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产生排放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期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去向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有关情况,申报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报告;(二)使用标有"废弃食用油脂"字样的容器存放废弃食用油脂,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三)采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处理设施有效地将油水分离;(四)产生排放的含油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污水处理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