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