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因人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引发病原传播和传染病事件发生的,依照环境污染防治、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