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效发生职业中毒事件后,卫生健康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职业中毒人员;(二)调查核实职业中毒情况,对生产作业环境和中毒人员生物样本进行毒物检测和评估;(三)责令事件发生单位暂停造成职业中毒事件的作业;(四)组织控制事件现场;(五)封存与事件相关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