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发生职业中毒事件后,卫生健康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职业中毒人员;

(二)调查核实职业中毒情况,对生产作业环境和中毒人员生物样本进行毒物检测和评估;

(三)责令事件发生单位暂停造成职业中毒事件的作业;

(四)组织控制事件现场;

(五)封存与事件相关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