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六条有效对因生物、化学、放射等污染事故引起的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在经调查核实并判定事件性质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