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疾病预防控制、监测预警、应急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储备供应、公共卫生监督执法等体系建设,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应当按照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应当组织村民、居民落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求。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