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政府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成立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代表本级政府发布相关决定、命令、公告、通告。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