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