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