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处以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