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处以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