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