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