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六章 金融发展和服务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国家政策支持领域的金融服务,可以通过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为实体经济提供可获得性、多样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