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非法金融活动依法经认定后,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非法金融活动。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停止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有关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采取信用管理措施。

非法金融活动未构成犯罪的,由批准机关、主管单位、组建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监督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