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章 非法金融活动防范与处置第四十六条有效对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非法金融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协同调查取证;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