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章 非法金融活动防范与处置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非法金融活动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金融活动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不全或者内容不符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