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章 非法金融活动防范与处置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明知或者应知他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仍然参与或者向其提供资助、协助。为借贷、投资、保证、租赁、保理、买卖、赠与等活动提供咨询顾问、信息撮合等中介业务,开展内部信用互助,通过预收款、保证金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非金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规范经营、诚实守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