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苏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