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贷"、"典当"、"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字样或者内容。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备案事项的审查,规范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管理。

登记主管机关、通信管理部门在管理中需要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可以向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苏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核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