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组织协调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上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