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领域风险研判、决策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协同、风险防控责任等机制,稳妥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地方金融信息系统,依法整合各类金融监督管理信息以及与地方金融工作密切相关的经济管理、社会治理等信息,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识别、预警和防范。
省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协同作用,组织、协调、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