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可以依法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依照章程规范行业发展,加强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业自律组织发现地方金融组织会员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