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开展经营范围内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