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