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等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督管理评级,并根据监督管理评级情况和信用管理状况,进行分类监管,明确不同的检查频次、范围和监督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