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信用管理制度,依法记录和归集履行职责中所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