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发生下列事件时,应当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影响本组织业务存续的重大经营风险;

(二)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

(三)重大行政调查或者刑事调查事项;

(四)重大负面舆情或者群体性事件;

(五)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严重影响本组织经营的事件;

(六)发现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本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七)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