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八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涉及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处罚等事项的说明材料;(四)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