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四条有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及其相关许可、经营资格、备案信息,并动态更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