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农村承包经营户分立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分立协议。发包方应当依据分立协议与分立后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进行调解。农村承包经营户合并的,由请求合并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方审查同意后,发包方应当与合并后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签订承包合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