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下列新增农村居民,有资格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生子女;

(二)因婚姻关系、依法收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因国家建设等需要,依法安置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

(四)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