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发包。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