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发包方可以催告承包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承包方自收到催告后十五日内未解除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