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承包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期间内,书面提出优先承包请求。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