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设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需要占用已发包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发包方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为原承包方调整土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